上星期六成功的經驗
加上好得出奇的天氣
讓我們非常期待這天的表演
可是我們到埗後發現
已經有另外一隊人在我們的老地方附近表演了
我們於是沿碼頭走廊另找地方
最後我們在五號與六號碼頭之間落腳
這天找來一位朋友客串
她其實是第一次在街上唱歌
也是第一次與我們夾
表現其實很好啦~
最深刻的是
Eddy替她和唱「歲月如歌」
一左一右的美好和聲
其實我已沒有必要加上琴聲
這晚雖然到了人流較少的地方
但坐著聽的途人不少
原本以為這晚可平靜地完成我們的表演
可是當我去完洗手間回來
看見一些人與警察站著圍著Eddy
時間大約十時
在場有一位男警員與一位女警員
有一位有點年青 我原本以為是投訴人
但後來他亮出證件 說明自己是便衣警員
還有一對外籍夫婦及一位聽了我們很久的男途人
我看見情況不太妥當
所以第一時間衝入去
叫看來有點激動的Eddy
冷靜一下
我一開始也沒有表明自己的身份
只是不停地問警察
這裡發生甚麼事
他們問我是誰
我也只是不停問「這裡發生甚麼事」
當然我不能拖太久
很快也要說我是彈那部琴的
我拿出手提電話
問警員我希望錄音記下我們的對話
但男警員不希望我錄音
命令我關掉手提電話
但沒有提出相關理據
便衣警察說如果錄音的話就要依程序做事
不能當談話一般了
因為當時淆底
所以我沒有爭論下去
乖乖收好手提電話
所以我無法提供以下對話的證據
我也沒有記下他們肩上的警員編號
一方面我要非常留心與警員的對答
一方面我不想警員留意到我刻意看他們的編號
始終沒有錄音的情況下
我們可以處於很不利的狀況
所以關於以下內容
你們可以當小說情節看
你們可以當小說情節看
反正那是沒有證據的證詞
男警員問我
開結他盒而盒內有錢
而且貼張「歡迎點唱」紙
意思是甚麼?
我避答他的問題
我反問他這是否已構成行乞罪
但他由始至終沒有明說
如此互相反問 但誰也沒有給答案
最後他們指出街上不准許用擴音器
根據228章簡易治罪條例
妨擾罪及雜項罪行(15):
在公眾街道或道路上奏玩任何樂器;但根據及按照警務處處長運用絕對酌情決定權發出的一般或特別許可證的條件奏玩者,則屬例外;
問題1. 公眾街道或道路的定義包括中環碼頭之間的走廊嗎?
問題2. 樂器而不是擴音器,雖然我們的確使用了樂器,但他們指出擴音器是問題所在,那是否誤導?
這兩個疑問都是我在事後細看條例才想到的
不過就算當時想到又如何呢?
我覺得在現場與警員討論法例並沒有意思
他們由始至終只提及過這一條法例
但沒有指明關於行乞的那一條
我試探地問他們
我們的表演有否造成「煩擾」
便衣很快便答「不需要造成煩擾也可根據這條條例檢控」
便衣問我,如果大陸人在街上播歌唱歌,那是甚麼?
我說這是街頭表演。
我倒覺得很奇怪
他想用甚麼方法說服我?
我問旺角那些人全都用擴音器,為甚麼他們沒被阻止?
便衣說他們屬於中西區,我們看到你們就要阻止
其他區的執法情況他們不知道
可是我心裡問
你所說的法例不是全港通用嗎?
我對他們說我們試過有警員路過看見我們表演
但沒有採取任何行動
便衣說他們可能正在執行其他任務
便衣問我想不想在住宅裡被街頭表演者吵著
我說這兒附近根本沒有酒店、民居
諷刺的是,旁邊的伯伯更聽著我們的表演睡著了
我問是否接到投訴
便衣說不用有人投訴也可作出行動
便衣說我們應該在合適的地方演奏音樂
而不是在街道上
他心目中的「合適」是指甚麼?
如果沒有那條法例
他覺得在碼頭間的寬敞走廊邊奏抒情的音樂
是否合適呢?
我的發問大多由便衣回答
男警員慢慢亦變得沉默
便衣在後期已表明是那只是勸喻
因為我們算是合作
但我總覺得有點「我不起訴你是寬大」的感覺
也有點令我們覺得有點威脅
例如起初男警員不想我問關於為甚麼要阻止我們的問題
言語上透露著再不合作就要把行動升級的感覺
便衣警員介入後情況才好一點
我其實明白警察們一方面想跟據法例作出行動
但一方面不想真的跟據該法例執法
因為如果這成為先例,恐怕有點手尾長
便衣警員說因為我提及過要錄音
所以都要抄Eddy身份證
證明「做過野」
但我其實由頭到尾也沒有錄過音
當警員正在抄身份證的時候
Eddy說明白警察會覺得難做
但便衣說,其實並不難做
我相信那是由衷之言
也透露了他們對法例和執法的理解
但對於街頭表演者來說
「不難做」可能比粗口更刺耳
之後,便衣用英語向外籍夫婦解釋
(當時我未知道那對外籍夫婦的角色)
說我們很合作(某程度也算是,起碼我們沒有堅持繼續)
但香港法例不容許在街道上用擴音器
還聲稱只要我們向警務處處長申請就可以
我連忙插口說
警務處處長永遠不會發出這種許可證讓街頭表演者表演
外籍夫婦說國際其他大城市也有這類型的街頭表演
為何香港不可以
便衣笑說這是香港法例
警員們離開後
我與「鬼婆」繼續談一陣子
其實他們本來聽著Eddy的Solo
想不到警員會干涉他
其實他們本來聽著Eddy的Solo
想不到警員會干涉他
我們也提及到
對岸西九的一塌糊塗
對岸西九的一塌糊塗
最後她給了我卡片
原來她是作者與記者 而且還是與藝術有關的
她說認識在SCMP工作的記者朋友
她鼓勵我投稿
甚至可以找她朋友訪問我們
剛才也拍下了我們與警員交涉的照片
她說 這是你們愛的城市
你們應該為了她發聲吧
她可能還未很清楚香港的情況吧
我說 香港沒有人關心這些事的
而且我們還是small
potato
但不管怎樣
我們很感謝他們全程留意著我們與警察的互動
甚至主動向警察詢問、了解情況
更令我們憤怒的
是警員們明明聽到離我們不遠處
就是在我們平時表演開的地方
有另一檔街頭表演
卻繞路走視而不見--
那豈不是選擇性執法?
那豈不是自我矛盾(那裡也是中西區呀)?
難怪不讓我們錄音了
但我們絕不會舉報他們
因為大家也是同路人吧!
我忍不住對外籍夫婦說
如果你想繼續聽街頭音樂的話
去那一檔吧
警察已經繞道 視之而不見啦!
我們估計
可能是早前食環署照了Eddy表演的照片
該食環署職員說會把照片交給「上頭」
也許「上頭」叫警察做事吧!
後來問Eddy在我到場之前他們做過甚麼
他說男警員一方面阻止他繼續
一方面說「你可以繼續的」
這有點挑釁的意味
我相信一個好警員
不會叫一個懷疑犯法的市民「你可以繼續的」
有正在聽的觀眾也對警察說我們並不嘈吵
但警察沒有理會
Eddy用英語對外籍人士解釋事件
該男警員卻指控他在「煽動」外籍人士
這是一個警員執勤的正確態度嗎?
Eddy對男警員說英文的時候
男警員說我聽得懂廣東話,不用跟我說英語
他似乎很忌別人跟他說英語
/嚴肅內容/
在進一步的資料搜集中,留意到2009年署理民政事務局局長許曉暉關於街頭表演提問的答覆。她主要提及兩點(以下為答覆節錄):
資料來源:
1. 香港的文化政策,是致力營造一個有利於表達自由和藝術創作的環境,並鼓勵更多市民投入參與文化創作或表演活動。在這個大前提下,並在不影響公眾安全和不對市民造成煩擾或阻礙的原則下,我們歡迎街頭表演作為一種可進一步豐富城市特色的藝術表演形態,亦了解社會人士在這方面的期望。
2. 一般而言,街頭表演者與一般市民一樣,必須遵守本港法例,包括不得在任何公眾地方對他人及/或交通造成滋擾、煩擾或阻礙;不得造成噪音滋擾,以及不得作出不雅、淫褻、令人反感或令人厭惡的不良表演。相關法律條文主要載列於《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 228 章)、《噪音管制條例》(第 400章)及《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 390 章)等。如街頭表演活動違反任何法律規定,警方會視乎個案的具體情況,向有關人士作出勸喻或發出口頭警告,並可能會要求有關人士終止表演,或根據有關法例提出檢控。
較近期的是2013年民政事務局局長曾德成的答覆,當中亦提到「香港目前並沒有法例禁止街頭藝術表演,但所有在公眾地方舉行的活動,包括表演活動,都不應影響公眾安全和對市民造成煩擾或阻礙。」
資料來源:
至於有關行乞罪的法例其實字數很少:「任何人不得乞求或收集施捨,或為收集施捨而露出或展示任何瘡腫、傷口、身上的病患或身體的畸形部位。」但我未清楚施捨是否等於觀眾的打賞或任何金錢,以及音樂表演是否等於展示畸形部位,也未清楚法例是否可以這樣斟酌。
2010年,街頭藝人蘇春就因「阻街」罪名被捕。當時裁判官劉偉聰指出《基本法》第34條賦予市民進行文化活動的自由,街頭表演可納入文化活動範疇。如果把這裁決與該簡易治罪條例一併看,那是否除了向警務處處長申請許可證之外,一切關於音樂(樂器)的街頭表演也違法?
我們表演的地方道路寬敞,途人可以坐在階梯上聽而不會造成行人道的阻礙。只要離開我們十多步的距離已幾乎聽不見我們的聲量,我們的音樂全部都是Acoustic的,而且大部份都是以慢歌為主。我們四周沒有任何酒店與民居。即使我們可能觸犯「228章簡易治罪條例 妨擾罪及雜項罪行(15)」,但我們肯定沒有造成煩擾或阻礙,亦即是沒有違反這個大前提。
/嚴肅內容 完/
其實Eddy久久還未冷靜下來
我的朋友有點擔心他
我說 這才是真正的他
還衝口說 這才是我與他合作的原因
我是認真的
搞音樂藝術的人
沒有這份執著的話
永遠沒有突破自己 突破框框的能力
雖然真的會有想歪一面的危險性! :P
我說 別看我還笑笑口
其實我心裡很憤怒呀!
這是朋友的第一次Busking經驗
雖然頭兩小時是快樂的(是吧?)
可惜衰收尾 唉!
另外提及過的一位 聽了我們很久的男途人
他也全程留意著我們
他說 除了警察來的那段時間之外
我很享受整個表演
在長椅睡著的伯伯也醒了
他感嘆香港有那麼多其他問題
警察不顧 卻來這裡騷擾我們
我走的時候 笑著跟他道別
謝謝你們的鼓勵
我想這是香港每一個街頭表演者
或者說 是香港每一個遠離主流的人
必需接受的洗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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